潍坊市工商局官网(潍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就我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2018年度年报公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凡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市各级工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sd.gsxt.gov.cn)报送2018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18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sd.gsxt.gov.cn)报送2018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自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因业户6月份集中年报的较多,导致年报系统网络拥堵,为避开高峰期,请尽量于5月底前申报。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按时申报年报是每个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或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工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未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将在市场准入、银行贷款、投融资、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政府采购、驰(著)名商标认定、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两代表一委员、“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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