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平台闭环原则(员工持股平台管理制度)
截止2021年1月28日,上交所网站显示的科创板上市股票数量为223只。科创板企业监管制度中的员工持股计划及“闭环原则”一直备受关注。
一
公司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类型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人数为五十人以下,这一规定是比较清楚的;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说法,主要针对的是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常被认为是限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然而,该规定明确的是“发起人”的人数限额,并不是股东人数。
从公司法修改过程可以看出,2005年12月27日修改《公司法》增加了“二百人以下”发起人的规定。同日修改的《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证券。而“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因此,严格来说,并不存在有关“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直接规定,有关人数的限制问题,真正来源是是公开发行证券的监管规定以及对可能涉嫌非法发行债权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的担忧。
2、为什么要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
2006年12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载明,规制的背景是: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在我国部分地区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甚至出现蔓延势头,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本通知的目的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刑法》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罪名是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之下。
由此可见,限制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人合性的属性,更重要的是,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
员工持股计划中的“闭环原则”
1、员工持股计划
通常认为,职工持股计划于1956年由美国律师路易斯·凯尔索提出和倡导推行的,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贫富差别日益扩大的情况下,这一制度旨在缓和日趋激烈的劳资矛盾。
根据证监会有关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是指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2、“闭环原则”的规定
与传统企业相比,员工(尤其是技术性人才)是创新公司的最核心的资产、最主要的竞争力。让员工的切身利益和企业利益相关联,是这类企业的管理要求,也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常用的解决办法就有员工持股计划。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有上市目标的企业,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员工人数往往超过200人,容易与前述有关公开发行证券的监管规定发生冲突。
2018年6月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17号),首次提出:如试点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符合闭环原则或由公司员工组成,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备案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
2019年3月3日,上交所发布《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发行人在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的要求,沿用员工持股计划穿透计算的“闭环原则”;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持有,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不符合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
3、什么是“闭环原则”
根据《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闭环原则”是针对员工持股计划而设定的,持股计划中员工在规定期限满足转让限制的要求,形成相对稳定的闭环结构,在计算股东人数时可被认定为一名股东原则。
具体而言,“闭环原则”的适用条件是:
(1)员工持股计划原则上应当全部由公司员工构成。
(2)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
(3)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
(4)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
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4、符合闭环原则的效果
《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明确,符合闭环原则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这就是闭环原则的主要作用,即解决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导致的公开发行证券的监管问题。为科创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方案留下了更大操作空间,符合创新企业人才战略需求。
5、闭环原则的例外规定
员工持股计划由员工持有,依法设立、规范运行,并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即使没有做出如上锁定期以及转让对象的规定,同样也可以将员工持股计划按一名股东计算。
三
“闭环原则”的具体操作问题
1、不是所有的员工持股计划都应遵循“闭环原则”
如前所述,“员工持股计划由员工持有,依法设立、规范运行,并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可以按照一名股东计算,自然不存在“闭环”的问题。
同样,不符合“闭环原则”的员工持股计划,只不过无法实现按照一人计算股东的效果。如果“穿透”计算,股东人数没有超过200人自然不违反监管规定,只要满足监管规定中其他有关员工持股计划的“自愿参与”等规定即可。
2、如何“承诺”锁定期限、转让要求
从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诸多案例中可以看出,员工持股计划只要依托的是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在合伙企业中,员工主要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单独出具的承诺函件方式,约定相应锁定期以及股份的退出问题;而有限公司持股的,主要是在章程中进行约定。
3、同一个公司能否同时存在符合与不符合“闭环原则”的员工持股平台?
例如,康众医疗披露,持股平台“康诚企管”并未要求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的员工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不符合“闭环原则”;而员工持股平台“同驰投资”符合“闭环原则”。所以,从实际案例中,并不禁止在同一个企业中同时存在符合和不符合“闭环原则”的持股平台。
四
《证券法》修订之后,“闭环原则”是否还需要遵守?
2019年修改的《证券法》第九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证券,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其后,2020年6月证监会修改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规定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员工离职后可以不视为外部人员,且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其中的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只不过在计算人数之时,外部人员据实计算。这一修改并未强调“闭环原则”。
2020年06月12日,深交所发布的《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在员工持股计划如何计算股东人数问题上,与《证券法》及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口径保持一致。
需要指出的是,2021年2月1日,上交所发布《上交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其中“科创板审核问答落实情况”1-8员工持股计划,仍要求按照《科创板审核问答》问题11进行自查。在员工持股计划如何计算股东人数问题上,仍要求遵守“闭环原则”。
总而言之,“闭环原则”的设立初衷是解决创新型企业的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导致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公开发行债权)问题,尤其是在设立科创板以后,能够较好地满足科创板上市企业的人才战略需求。
随着《证券法》的修改,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已经不再被认定为公开发行股票,深交所创业板首发问答与证券法保持了一致口径。上交所发布的“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1年第1期)案例中直接指出“闭环原则”与新《证券法》规定存在不一致,不应再适用,
反而是上交所科创板的最新规定,仍要求员工持股计划内的员工遵守有关36个月锁定期以及股权转让、退出限制等的承诺,束缚了科创板上市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但在这一制度没有被明确取消的情形下,实务中仍应重视和遵守这一规定。
实践中,很多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并未与员工持股计划严格区分,多是参照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实施。
就规定而言,对人才、人力资本的认可和重视已经上升到立法层面,而且整体趋势是顺应企业人才需求(尤其是创新型企业的人才需求),给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之类制度逐渐松绑,给企业留出更多自主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