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
今天给各位分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税,那么境内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免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免税的。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只限于两种情况:
一是对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二是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人员,从发行该B股或者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外籍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外籍人员属于和我国政府已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地区)的居民,可出具有关护照和居民身份证明,按照各税收协定(安排)所规定的不同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内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股息*20%,如果该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境内的上市公司,适用下面的政策:
从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香港)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由于您所留的电话一直关机,无法了解具体问题。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对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二是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人员,从发行该B股或者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外籍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外籍个人或者其委托扣缴义务人、代理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可按税收协定约定的优惠税率执行。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债券利息是否征个人所得税?
答复: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债券利息不属于免税收入,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和与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利息条款,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按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责任编辑:编辑组]
从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的红利收人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境外投资者一般分为境外个人、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非居民企业,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对于投资者对资产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取得的股息不缴纳增值税(固定分红除外)。这里主要讨论各类境外投资人取得境内分配股息分红的所得税问题:
一、个人投资者
对于境外个人投资境内企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国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红利所得应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目前仍然有效。
二、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是国家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经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人民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于中国的证券市场。即QFII只能投资于境内的证券市场,而不能直接投资相关境内企业。对于QFII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取得的境内企业的股息分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
符合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取得股息、红利,可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三、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对非居民企业取得境内居民企业(含在境内及境外上市企业及非上市企业)股息分红应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符合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取得股息、红利,可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境外股东取得境内企业股息分红的几个注意点:
(一)不同于按《公司法》设立企业的股东可约定分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7年修订)第八条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即外方投资人取得境内投资企业分红应按照注册资本的比例,而不得超比例或约定分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以香港居民企业为例,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国税函〔2006〕884号)规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 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 5%;(二)在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 10%。
(三)不同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四)对于境外投资者以取得境内股息分红再投资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 ) 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以后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