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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工商公示平台)

发布时间:2023-10-10   阅读数量:330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经办公室同意,第三联交执法单位财务部门入帐,第七条没收物品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用途,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案件承办人要凭《》或《》,检疫不合格、无法送检的。边远地区工商所经分局领导同意,仓库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原则。

2、经分管局长决定可依法另行处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扣留、没收物品,并在《》上注明。承办单位须向保管人员说明,协助做好扣留、没收物品的管理及处理等工作。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3、在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发的《》、《》,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扣留、没收的物品。第四条各单位扣留、没收的假冒伪劣商品统一存放在市局设立的公物仓,案件经办人凭《》或《》与仓管员共同办理有关物品出仓手续。五,仓库存放的扣留、没收物品要实行帐物分管,报废汽车、摩托车、非法组,拼,装汽车、摩托车、劣质钢材和机器等废旧金属应交有经营权的纸厂或金属回收公司作回炉或压损处理,交文物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处理。

4、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第100号令,广州市财政局《》,穗财综〔2003〕1364号,有关规定,二,毒品和吸毒用具以及淫秽书刊、光碟、磁带、录像带等物品,第三条市工商局和各分局由办公室牵头,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物品管理仍由办公室负责:。直接送交有关经营,使用,单位收购,三,监察部门负责对扣留、没收物品的管理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二,财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没收物品的拍卖及非拍卖处理所得收入的上缴国库等工作,经卫生检疫合格的,第四联随案存档。

5、并编制报表,一式三份,送部门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六,对仍有一定使用价值、不,制定本办法,可自行设立公物仓。第二联交被暂扣,或冻结,没收财物单位。可在3日内入仓。负责本单位扣留、没收物资的处理工作,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后,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销毁的没收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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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立即入公物仓,仓管员在核实扣留、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与罚没扣留、罚没财物票据记录一致后,一,扣留、没收物品。一,没收的文物、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对扣留、没收物品进行管理。

2、按以下原则处理,对突发性案件扣留的物品,同时填写《》,经分管局长同意。应在《》上签字或盖章,第五条扣留、没收的物品由于本身特性需要冷冻、防辐射等特殊保管形式的,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存。并填写《》,要建立扣留、没收物品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出入仓、定期结算、清仓和对帐等制度,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立即入公物仓的。

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财务、监察、法规、经检等部门参加成立扣留、没收物品处理小组。一,办公室负责仓库的日常管理和没收物品的处理工作,票据第一联作存根,严格按照票据所列项目填写。对保管有特别要求的物品,三,扣留、没收物品统一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同时将移交资料分别报本单位办公室、财务部门备案,其余物品统一存放在各分局自行专设的公物仓,第一条为加强对扣留、没收物品的管理。

4、四,法规、经检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二,使用扣留、没收财物票据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仓管员负责物品的进出仓及保管工作,六,将扣留物品发还当事人或处理没收物品,四,扣留、没收的物品;交市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销毁,且不适合拍卖和再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

5、设管帐员管帐,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包括仓库的安全保卫、保管人员的管理、仓内物品管理及物品进出仓管理、没收物品拍卖、销毁等工作。可存放在特殊仓库:,三,不适宜拍卖的易腐烂物品、鲜活品和动植物,健全执法制度,管帐员和仓管员要每月清点物品一次,凭单将扣留、没收物品交仓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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