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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免税主体申报,官方“贴士”来了!

发布时间:2024-03-25   阅读数量:53

近期,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实施封关运行后,

针对经“一线”从澳门进入合作区的货物

可予以免税或保税的利好政策,

众多区内企事业单位等

热切关注

如何成功申请成为“免税进口主体”。

为此,

我们整理汇总了

大家普遍关心的核心问题,

现在就来一一解答


什么样的主体可以申报成为“免税进口主体”?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号)的要求,在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以及在合作区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报成为免税进口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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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成为免税进口主体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免税进口主体经合作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对外开放口岸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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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什么途径进行申报?

       免税进口主体资格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报主体可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通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智慧口岸公共服务平台”的“免税进口主体申报”功能进行申报。

哪些部门来审核?

       根据《通知》“享受免税的进口主体名单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同拱北海关等有关部门确定”精神,合作区执委会会同拱北海关等有关部门制定了免税进口主体审核认定的跨部门工作机制,采用“分类初审、协同复审”的方式进行审核认定。

微信截图_20240325095613.jpg

具体来讲,在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负责初审,合作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由合作区行政事务局负责初审,在合作区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省政府横琴办社会事务局负责初审,合作区财政局、税务局、拱北海关负责协同会审,最终由合作区执委会会同拱北海关等有关部门确定享受免税的进口主体名单。

申报需要哪些条件?

在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在合作区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通过公服平台进行申报,具体条件如下:

①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纳税;

②各类型申报主体,须对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须满足《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等规定要求,在合作区进行实质性运营,且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在合作区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未被纳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申报都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不同类型主体提供的材料清单如下:

1.在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①信息填写:需按照系统要求选择主体类型(在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填写主体名称、企业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若营业执照上的住所为集中办公区,则在“是否集中办公区”选择“是”,且必须填写在合作区的实际经营场地;


②附件上传:须上传营业执照副本和申报承诺书(附件3)扫描件;若营业执照上的住所为集中办公区,则必须提供在合作区实际经营场地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以上附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2.合作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

①信息填写:需按照系统要求选择主体类型(合作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填写主体名称、机构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机关、机构地址、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②附件上传:须上传机构代码证和申报承诺书(附件3)扫描件。以上附件均须加盖机构公章。

3.在合作区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①信息填写:需按照系统要求选择主体类型(在合作区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类型,填写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住所、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注册资金、登记机关、登记日期、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②附件上传:须根据社会组织类型,上传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登记证书和申报承诺书(附件3)扫描件。以上附件均须加盖组织公章。

如何得知申报结果?

审核结果可点击“资格认定结果与申诉”进行查询。

免税进口主体资格是否有有效期?

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失去资格,免税进口主体资格长期有效。

在何种情况下免税进口主体会失去该资格?

①自主退出

1.免税进口主体向海关提出申请自愿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主动放弃免税资格的,自海关批准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税进口主体资格。

2.已获得免税进口主体资格的有关企业、单位发生注销、吊销、破产、倒闭等情形的,应同步申请注销免税进口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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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资格撤销

合作区执委会和拱北海关等有关部门若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发现已获得免税进口主体资格的有关企业、单位不符合申报要求,有权撤销其免税进口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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