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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有限合伙企业需要什么资料,这些资料缺一不可!

发布时间:2024-08-01   阅读数量:25

注册有限合伙企业所需资料是确保企业合法设立和运营的基础,这些资料缺一不可。以下是详细清单:

一、基本资料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这是申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基本申请材料,需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自然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需清晰可辨,并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确认。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若有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设立登记事宜,需提交其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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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协议及出资证明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核心文件,需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出资方式、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等事项。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确认书中需详细列明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等关键信息。

合伙人出资的权属证明

若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或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若在农村地区且无房管部门产权证明,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四、其他必要资料

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需提交该通知书作为设立登记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批准文件

若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最新规定,可能还需提交其他必要的文件或资料。

注意事项

所有需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提交的资料应真实、完整、合法,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建议咨询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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