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最高补助300万,前海合作区发布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近日,深圳前海合作区发布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人才及用人机构进行相关的资金补助,其目的是为了贯彻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推进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深港人才特区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把前海合作区打造成高级人才的汇集地,进一步推动前海合作区的发展。关于暂行办法的具体政策,合泰企业带大家一起来了解。
一、个人及机构申请条件
申请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机构),以及在上述机构全职工作的个人(实习除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
(二)申请扶持时未在我市主管部门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黑名单内;
(三)申请扶持时个人不得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且不得在截至申请扶持之日五年内受到过刑事处罚。
二、对香港人才的奖励
1、对在前海合作区实习的香港青年,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每人每月3000元给予实习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2、对在前海合作区全职工作的香港青年,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博士10000元/月、硕士7000元/月、学士5000元/月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对聘用香港青年的机构,按上一年度用人机构聘用的香港青年工资薪金所得30%,每人每年最高3万元,给予用人机构用人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聘用香港青年达到30人以上的用人机构,一次性叠加奖励20万元。
4、对持有成立一年以上、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并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机构股份比例达到25%以上的香港青年,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给予创业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5 、对在前海合作区全职工作,提供金融、会计、税务、法律、航运、建筑工程、教育医疗等专业服务,取得相关香港或内地执业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取得多个执业资格的,最高奖励5万元。
6、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分)站或创新实践基地,与香港高校联合培养博士后的,对香港高校选派的博士后合作导师给予每年8万元补贴,每名博士后只能申报1名合作导师。
经前海管理局备案,由香港高校招收并派驻到前海合作区开展研究的在站博士后,按每人每月15000元给予科研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三、对高层次人次的奖励
1、围绕国家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加快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构建以人才价值、社会贡献、创新能力为导向的综合评价体系。对经认定的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分别给予324万元、216万元人才奖励,分6年平均连续发放;对经认定的卓越工程师,给予36万元人才奖励,分3年平均连续发放。
2、对入选广东省、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人员按照以下方式予以激励:
(一)项目带头人,按项目资助金额10%、最高200万元给予人才奖励;
项目核心成员,按项目资助金额5%、每人最高100万元给予人才奖励。
符合条件的团队最多申报1名带头人、2名核心成员。
3、鼓励前海合作区各类机构引进和举荐人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标准予以引才奖励:
(一)每成功引进一名战略科学家,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每成功引进一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奖励;
(三)每成功引进一个省、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给予15万元奖励。
每个人才及团队限由一个机构申报。
4、对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按市开办经费50%给予配套扶持。
对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分)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按市设站资助、在站生活补助及出站科研资助50%给予配套扶持。
四、推动人才回归计划
经符合条件的用人机构自主推荐,并在原前海合作区全职工作的人才, 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工资薪金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奖励;
(二)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工资薪金所得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给予2.2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奖励;
(三)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工资薪金所得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给予3.9万元以上4.6万元以下奖励;
(四)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工资薪金所得70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给予5.9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奖励;
(五)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工资薪金所得85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的,给予8.9万元以上18.9万元以下奖励;
(六)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工资薪金所得18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给予25.2万元以上56万元以下奖励;
(七)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工资薪金所得400万元以上的,给予66万元以上奖励。
机构每年最高限额8000万元,个人每年最高限额150万元。特别贡献的,个人每年最高限额300万元。实行年度预算总额限制,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预算总额,则进行同比例调减。
五、用人机构需要满足的条件(针对人才回归计划)
(一)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或其在深子公司(持股50%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二)在上海、深圳、北京、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三)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21〕5号)规定标准,并列入总部企业名录的总部企业,或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
(四)独角兽企业;
(五)获得国家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
(七)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以及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企业总部一级分支机构;
(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QDIE);
(九)《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交〔2016〕494号)认定的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
(十)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中国进口企业200强、中国出口企业200强、AEO高级认证企业;
(十一)经认定的国家、广东省各类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创新中心、研究(发)中心(院、所、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或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粤港澳新型研发机构;
(十二)上一年度在原前海合作区企业所得4000万元以上,属于金融业、现代海洋产业、会展商贸物流业、科技服务业、新型国际贸易、数字与时尚产业、专业服务业等鼓励发展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六、申请与审核流程
专项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请。以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受理时间和方式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受理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涉及个人的,以申请时所在单位作为申请主体。申请主体应当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行业专家协助。
(三)公示。审查通过的在前海官网或公告栏进行公示(个别情况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四)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按照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至申请单位账户。奖励或者补贴对象为个人的,单位应当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个人账户。
七、政策实施时间
自2021年11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