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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可以扣除吗(综合所得采取的税率形式)

发布时间:2022-04-26   阅读数量:711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请问,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为什么不能提折旧?

  要搞清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为什么不能提折旧,首先要搞清楚为什么将“土地”计入“固定资产”、以及将土地计入固定资产的历史背景。

  改革开放前,中国城镇国有土地实行的是单一行政划拨制度,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无限期提供给用地者,并且土地使用权不能在土地使用者之间流转。

  从80年代起,中国开始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把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在使用权上,变过去无偿、无限期使用为有偿、有限期使用,使其真正按照其商品的属性进入。

  从1994年起,我国对国有企业之前无偿划转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了全面的清查、估价,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08号)规定:

  “二、对于企业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土地,估价后,应按确认、批复的价值调整帐面价值,并按调整后的帐面价值单独入帐,不计提折旧。调整后的土地帐面价值高于原帐面价值部分,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三、对于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企业应按确认、批复后的价值,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同时增加国家资本公积金。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在估价入帐后,应在固定资产中单独反映,不计提折旧。”

  由此可见,土地评估增值部分单独计入固定资产是基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规定,并且在当时评估增值的土地是计入国家资本金,也就是说,当时的国有企业取得的土地并未付出代价。

  所以,企业所得税法才作出这一特别规定,即“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计算提取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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