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计算方法(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
什么情况下要预缴税款?
按照规定,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跨了地级行政区域的建筑项目才需预缴税款。
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②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什么时间预缴税款?
①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天
③采取预收款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预缴税款怎么计算?
①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对于取得预收款和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 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按计税方式不同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般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简易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②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10年156号文件: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余额就地预缴;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年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税款计算差别?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时享受附加税费减半政策
异地预缴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3号、2016年23号公告:
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注意:如果存在总分包业务,该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所县(市、区)项目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