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中外合资企业解散清算财产)
1、申请税务注销,外资企业是否需要向税务局提交审计报告及税务鉴证报告?
答:2019年 “放管服” 改革之前,根据我们在上海、苏州等地的实践经验,相比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确实需向税务局提交一系列报告,包括实际经营期的审计报告,清算期审计报告,以及涵盖注销当期及过去三年的纳税情况鉴证报告。不过目前上海、南京等省市的税务机关已不再将上述报告作为普遍性的注销前置条件,外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及内部管理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准备上述报告。
2、清算期审计报告是否就是日常的审计报告,有什么作用?
答:与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年度审计报告不同,清算期审计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有特定的格式和内容,一般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剩余财产分配表等。根据外汇管理要求,如果外资企业清算后将剩余资金汇给境外股东,应提交清算期审计报告供银行审核,银行据此判断企业实际向境外股东汇出的资金是否超过清算期末的剩余资金金额。
3、申请税务注销,企业是否会遭到税务局的稽查或检查?
答:企业注销前是否会遭到税务稽查、检查,或由税局委托第三方进行涉税鉴证,主要取决于其纳税信用级别、日常纳税申报质量、有无税收违法行为等一系列因素,无法一概而论。目前实践中,纳税信用级别a、b的企业在注销前被税务稽查的概率较低。
4、清算期间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不同,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中并无税收减免优惠等申报栏目,企业直接就清算所得适用25%的基础税率,无法再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因此,拟注销企业如存在金额较大的资产处置或债务豁免等事项,本身又具有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资格,可以在实际经营期将上述涉税事项处理完毕,以享受优惠,节省税费。
5、清算期间外资企业是否需要分配利润?
答:我们不建议在清算期间分配利润。实践中,部分税务局片面理解清算的含义,要求企业在清算期间不但将货币资金以外的资产、负债清理完毕,还要求将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汇给股东后清零相关损益科目。实际上,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汇出环节已一并包括利润分配以及投资收回两块内容,不需要单独准备利润分配。
此外,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会新增“应付股利”这项负债科目,直到银行办结利润汇出后才能结清该笔负债。而银行办理对外付汇,需要企业提供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审核,往往耗时较长,导致清算期因此严重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