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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留抵退税会计分录(增量留抵退税会计科目)

发布时间:2022-05-13   阅读数量:535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下称20号公告)。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下述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账务处理:

  收到税务局增量留底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红字借方

  因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增值税附加也会相应的退税,不过增值税附加只能每月报税时抵减,账务处理依据是已从何处来就归还到何处为原则;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建税(红字)

  教育费附加(红字)

  地方教育费附加(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红字)

  教育费附加(红字)

  地方教育费附加(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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