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单出口怎么收汇操作(买单报关和代理报关的区别)
外贸出口制单结汇的流程以及制单审查和应该注意的事项
对于出口商来说,按时发运货物是合同要求履行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及时收回货款这是出口商发货后最重要的工作。
货,证,船三个环节办理之后,出口商应该按照信用证,或者合同规定缮制各种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之内递交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出口制单结汇的流程如下:
一.核查
在制单前,出口企业应将货物的出库资料(出库单或提货单)与信用证或合同进行核对,如货,证是否一致,否则及时修改。
出口企业应该将单证中需要填写的数据,如,尺码,毛重,净重,单价,总价,佣金等,逐项核算,确保单证填制的准确性。
二.备单
根据信用证或者合同的要求把需的各种单据按需要份数逐一列出在一张制单清单上,以防在缮制单据时缺少遗漏,也提高制单的效率。
一般结汇单据包括:汇票(如果需要),发票,装箱单,提单,商检证书(如果需要),产地证(如果需要),受益人证明(如果需要),装船通知副本(如果需要),保险单。
三.制单
制单一般先从发票和箱单开始缮制。发票是一切单证的中心,发票制妥后,其他单证就可以参照发票的内容予以缮制。
凡是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制单,信用证未做明确规定的,必须参照合同条款制单;在t/t,托收等非信用证条件下,制单要以外销合同为依据。
制单要做到三个一致,即 “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货一致”。
单证一致:是指信用证的要求必须在各个单据上明确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各个单据及其所载内容必须与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想一致。
单单一张:是指各种单据之间必须相互一致,彼此不能有矛盾之处。
单货一致: 是指单据上记载的内容应该与实际货物内容想一致。当然信用证只要求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可以了,信用证并不要单货一致。
但是,单货不一致可能导致出口货物在报关,检验是遇到问题,也可能意味着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违约行为。
制单前,要通读信用证内容,最好在信用证中的重要条款处做出重要表示记号,提醒制单时注意。
信用证一般规定了向银行议付的各种单据的份数,必须如数缮制。制单应该在装船或收到提单前进行。应该尽可能提前缮制好单据等待议付。
在提前预制单据时,单据的日期,船名等可以留空,待签发提单后再填上船名,日期等。这样有充分的时间检查,和提前结汇,可以提前给银行审查单证,如有不符给自己留出修改时间。
发票可以先做,再制汇票,保险单及其他单据,坚持以发票为中心,其他单据与发票,单据之间相互对照,内容一致。
已经缮制好的单据,若需要修改或更正,最好重新打印,如果需要在原来单据上修改或更正,应由出票人加盖校对章。修改最好不超过两处。一样要保证单证清洁。
目前,大多数企业采用电脑制单,数据输入后,校对无误后,便可打印全套单据。如果修改,在电脑中修改后再打印,非常快速,清洁,方便。
但是修改时一定要注意相应单据的一致性,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在缮制单证时,要遵循以下各个原则:
1)正确性:单证内容必须正确,既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又要真实反应货物的实际情况,且各个单证之间的内容不能互相矛盾。
2)完整性:单证份数应该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单证的内容必须完备,不能出现项目漏填情况
3)及时性:缮制单据要及时,以免错过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或信用证有效期。
4)简明性:单证内容应该按照信用证要求和国际惯例填写,力求简单明了,切勿列加不必要的内容。
5)整洁性:单证布局要美观大方,填写或打印的字迹要清楚醒目,尤其对金额,件数,重量内容。
四。审单:
制单完成后,制单员应该认真审查,如果有差错立即改正,以便迅速有效地向银行交单,保证完全及时收汇。及时性是单证审核的基本要求。对一些单证上的差错及时发现,及时更正,才能避免给交单结汇带来被动。
审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各种单据份数是否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内容和签章的完整性。
2)各种单据的名称和内容与信用证规定是否相符。
3)各种单据之间内容是否相互一致。
4)各种单证的签发日期前后是否有矛盾。
注意:
1)提单日期是确定其他单据签发日期的焦点,各种单据签发日期应保持合理,具有逻辑性,并符合国际惯例。
提单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装运期,也不得早于信用证规定的最早装运期。
2)汇票是根据发票开立的,所以汇票日期应等于或晚于发票日期,且不能先于提单日期,以符合先发货后收款的一般交易原则。
3)商业发票的日期一般可早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但必须在交单日期以前。
4)海关发票的签发日期不应迟于提单日期。
5)形式发票日期应先于装运日期。
6)领事发票日期不得迟于汇票和提单日期,以满足客户提前办理进口手续的要求。
7)保险单日期,一般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以符合装运前投保的要求。如果投保日期晚于提单日期,应经过信用证的特别许可,并注明保险责任何时生效,最好不要晚于提单日期。
8)装箱单,重量单日期应等于或略迟于发票日期,但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9)产地证日期一般不得迟于提单日期,普惠制产地证书号码和日期须按正式商业发票填写,签证当局签署日期和出口商签署日期不得早于商业发票日期。
10)为确定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才装船,检验证书日期不应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分早于提单日期。特别是鲜活商品和容易变质的商品,以免使买方因检验时间太早而怀疑商品质量和检验结果不符留下借口。
11)出口许可证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12)受益人证明或声明往往在在装船后出具,因此,其日期应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
13)信用证中如果规定:“卖方装船后离开发传真给买方”,这传真日期应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且必须在提单日期之后的三天之内。
如果信用证规定“卖方至少在装船后xx天发传真给买方”,则传真副本日期必须为装船后xx天。
14)因装船后才能证实以装数量,重量,船长收据或证明及须提供具体数据的有关单据日期应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
15)船运公司证明证实船籍,船龄,航程的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运费收据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五。交单:
出口外贸公司(企业)根据信用证的要求缮制备齐全套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就可向银行交付单据。
单证的交付是指受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议付银行送交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这些单据经银行审核,根据信用证条款的不同付汇方式,由银行办理结汇。
具体有两种交单方式:
1)两次交单:也称预审交单,是指在运输单据签发前,出口企业先将其他已经备妥的单据交银行有有预审,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待货物装运收到运输单据(提单)后,再向银行正式交单。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当天议付并对外寄单。保证交单议付的及时,安全。
2)一次交单:是指在货物装运后,备齐全套单据一次性送交银行。在这种方式下,银行审单后如发现不符点,需要退单修改,容易造成交单逾期而影响安全收汇。
因此,出口外贸公司(企业)要与银行密切配合,采用两次交单方式比较安全,稳妥,从而加速收汇。
无论采取何种交单方式,都要注意最后交单日期不得晚于以下三个重要日期: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运输单据(提单)签发日期后的第21天;信用证的有效期。
ucp600 规定: 信用证中如果包含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则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发运日之后21个日历日(calender days)内交单(注意:这里是日历日,而不是工作日)。
但是在如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交单截止日。如果信用证规定交单截止日期超出发运日期的21个日历日。那么最迟交单日期只能是发运日后21个日历日内。
不过,21个日历日的规定仅适用于要求的单据包括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的情况,在信用证没有要求提交正本运输单据时,受益人只需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内交单即可。
六。结汇。
结汇是指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经银行审核无误后,银行按信用证规定的付汇条件,将外汇付给出口企业。我国出口业务中,大多使用议付信用证。其主要结汇方式有如下三种:
1)出口押汇:出口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或议付结汇,指议付行收到出口单证后,经审查无误,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外贸出口企业)的汇票及单证,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期到估计收到开证行货偿付行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现行垫付给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
这种方式下,外贸出口企业交单议付时即可得到货款,银行对出口企业起到资金融通的作用,有利于外贸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
2)受托结汇: 收妥结汇方式下,银行在收到外贸出口企业交付的出口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件单据寄交开证行,待开证行将货款划给议付行后,议付行再向外贸出口商结汇。
3)定期结汇:定期结汇是指银行在收到外贸出口企业递交的单据后,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汇所需的时间,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无论是否收妥货款,均向出口商结汇。
上述两种结汇方式,对议付行来说,都是现收后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议付,银行也只能算是代收行。
4)实际工作中,还有一种打包贷款的方式,即由议付行在未收到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之前将一部分款项凭抵押提前借给受益人,风险有银行自负。
5)目前我国也少量使用承兑信用证,承兑信用证的受益人开出远期汇票,通过国内代收行向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提示,经其承兑后交单,已得到银行承兑的汇票可到期收款,也可贴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