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红怎么分配(新公司最好的股权分配方案)
盈余分配对股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有限公司和未上市股份公司中,由于没有公开的股权变现途径,股东获得投资回报主要靠盈余分配即公司分红来实现。当然,如果股东能够溢价把自己持有的股权卖出去套现,也是实现投资回报的有效方式,只不过很多情况下,这种操作仅仅是理论上可行,而实践中难以落地。对于没有上市的公司来说,谁愿意去购买小股东的股权呢,外部人购买的话,那不就是取代现有股东,成了接盘侠,继续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小股东为了反击大股东,将股权卖给社会人员“暴力催讨”这种“神操作”涉及违法,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一家公司如果想分配股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公司存在利润,这是盈余分配的前提。如果没有利润而强分利润,则是典型的抽逃出资,属于违法行为。二是公司作出股东会决定。分红这种大事,在公司中只能由股东会作出,董事会只能建议而不能决议。前者是实质要件,后者是程序要件,二者缺一不可。欠缺实质要件,分红乃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欠缺程序要件,分红只停留在理论上,而不能实际执行。
有一种例外,在公司盈利十分充裕的情况下,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大股东利用担任公司职务便利给自己开具高额薪酬等变相获得盈利分红,而小股东被排除在外的;小股东可以起诉到法院,让法院判决公司强制分红。 好多年前河南发生一个案件,四个人每人出资25万元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公司。后来公司经营效益很好,资产超过1个亿,轻轻松松实现了王健林定下的“小目标”——先赚它一个亿!在此过程中,公司从未进行盈余分配,有一个股东实在受不了,起诉到法院要求强制分配利润。当时法院裁判还比较保守,认为分红是公司自治事项,只有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才能分红,最后驳回了这名股东的诉讼请求。现在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法律允许小股东在受到欺压和不公平对待时,要求法院强行介入盈余分配事项。如果这个时候去起诉,法院一定会判决公司强制分红。
最高法院曾判决一起公司没有作出分红决议情况下,股东诉请法院强制分红的案件。甘肃庆阳地区一家供热公司被市政府收购,收购价款有7000万元左右。这笔款项汇到公司之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其中5000多万转移支付至其控制的另一家关联公司,从而支配这笔资金的使用权达两年之久。小股东要求分配政府补偿款遭到拒绝后,起诉至法院。最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都支持了小股东分红的诉请,即判令供热公司强制分红。
盈余分配事项属于常规事项,只要公司股东表决权过半数就通过就可以了,除非公司章程对此设定更高的表决权要求。不仅正常的股东会可以做出分红决议,股东单独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也可以做出分红决议。厦门就发生这样一个案件,公司有两个股东,大股东持股51%但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小股东持股49%实际控制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利润,大股东提议分红遭到实际控制公司的小股东拒绝。在一些公司中,有可能小股东是比较强势的一方;公司经营不是持股多就真的说话管用。后来大股东在向作为执行董事的小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遭到拒绝后,在厦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公证处的会议室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很显然,小股东没有出席。最后,大股东自己作出分红决议,自己签名确认。公证处对会议全程进行公证。然后大股东凭该临时股东会决议起诉至法院要求分红,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审查的理由很简单:临时股东会也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就公司分红事项作出决议。尽管只有大股东一人出席并进行表决,会议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程序合法,表决有效。在该案中,完全符合公司存在利润且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分红的情况,因此支持大股东的诉讼请求。
公司分红问题上还要注意,缴纳税款是法定义务,也是前置义务。公司利润只有在缴纳税款、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及提取10%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后的剩余部分,才属于可以进行分配的部分。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分红所得应当按照20%的定额征收所得税;企业分红则作为营收与其亏损相冲抵后,按照25%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在计算个人实际从公司中分取的红利时,公司有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部分费用是要强制代扣代缴的。
公司分红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很有意思。在有效公司决议作出前,股东对于公司分红处于想象的状态,这在法律上叫“期待权”,这种权利只有在具备特定的条件下才能行使。一旦公司作出有效的分红决议,在这种权利就是一种现实的权利,可以实际去行使。有效决议作出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就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此时,股东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分红款。
有一类案件是比较简单的。公司在某一年度有利润并且也作出分红决议,但考虑到现金流不足,向股东出具欠条。在作出有效决议的时间点上,股东与公司之间就分红款的支付已经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股东可以随时向公司要求支付分红款项(除非分红决议中载明支付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按照决议执行),只要没有过诉讼时效期间,这种权利的主张都不受限制,法院都会判决公司给钱。
在江苏省淮安市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件,公司明明没有那么多的利润,但却向每一位股东出具欠条,载明欠股东分红款的数额;这就违背了“无盈不分”原则,构成了抽逃出资,自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在不具备实质分红条件的前提下,以欠付分红款的形式出具欠条,本质上是抽逃公司股本,自然无法形成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