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21年QDIE最新政策解析
为积极支持有能力的境内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对外投资,适应市场主体跨境资产的配置需求,深圳市在2014年就启动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试点工作,并发布了相关的政策管理办法,在近六年的时间里,深圳QDIE试点工作开展已经出成果。而粤港澳大湾区的设立,在发展国际金融这一块已经重点布局,深圳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城市,对外金融发展要起到带头作用,在此背景之下,深圳市在2021年4月30日发布《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深圳市QDIE最新政策”),有效期为5年,试点额度由原来的50亿美元提高至100亿美元,同时废止了原2014年发布实施的QDIE政策。
关于政策的具体内容,我们一起来解析
一、定义及解析
(一)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的定义及解析
1、定义
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是指在深圳市依法发起设立境外投资主体并受托管理其境外投资业务的企业。
2、解析
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的主要特征包括:
(1)在深圳发起设立境外投资主体;
(2)受托管理境外投资主体的境外投资业务;
(3)组织形式为公司制、合伙制等;
(4)范围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
(5)类型包括外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和内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
(6)应当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关于试点主体命名的要求。
(二)境外投资主体的定义与解析
1、定义
境外投资主体,是指在深圳市依法由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发起,由合格境内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并以外汇或人民币方式流出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
2、解析
境外投资主体的主要特征包括:
(1)依法在深圳注册设立;
(2)由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发起,由合格境内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
(3)以外汇或人民币方式流出,进行境外投资;
(4)须按规定完成登记、备案程序,并应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资金汇兑等;
(5)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境外投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的,应当办理;
(6)应当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关于试点主体命名的要求;
(7)组织形式可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等。
(三)合格境内投资者
1、定义
合格境内投资者,是指经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审核通过的参与投资设立境外投资主体的境内自然人、机构投资者等。
2、分析
根据深圳市QDIE新政策的第六条规定,境外投资主体的设立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因此,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应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规定。
二、试点运作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QDIE新政策并未明确规定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及境外投资主体的设立条件与要求,包括注册资本、出资时间、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等进行规定,有待实践中予以明确。
(一)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的业务范围
根据深圳市QDIE新政策规定,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可从事的业务包括:
(1)发起设立投资于境外的投资主体;
(2)受托管理境外投资主体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海南QDLP政策相较于深圳市QDIE新政策,海南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除了可从事前述2项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依法开展投资咨询业务”。
(二)境外投资主体的投资范围
根据深圳市QDIE新政策规定,境外投资主体的投资范围(“正面清单”)包括:
(1)境外非上市企业股权和债权;
(2)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
(3)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同时,还规定了投资范围的负面清单,即:应遵守有关境外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所投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不得协助境内个人境外购房、转移资产等。
(三)境外投资额度的核定和使用
根据深圳市QDIE新政策规定,境外投资额度的核定和使用遵循下列原则:
(1)境外投资额度在综合考量境外投资项目投向、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经营效率、合规运营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核定;
(2)境外投资额度应当在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逾期未使用之额度失效;
(3)境外投资主体获批之境外投资额度不得转让;
(4)境外投资额度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四)资金托管
根据深圳市QDIE新政策规定:
1、境外投资主体按规定办理托管,开立专用托管账户,专项保管境外投资资金。
2、在资金汇出时,专用托管账户跨境净汇出资金的规模不得超过核准额度,专用托管账户跨境汇出、汇入币种结构应总体一致。
3、资金托管人可委托一家境外具有托管资质的机构为境外投资主体办理境外资金托管相关事项,境外资金托管机构为境外投资主体开立境外托管账户,境外投资主体的境外投资资金通过境外托管账户划往境外投资项目。
4、境外托管账户的收支范围限于与境内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以及境外投资主体境外投资项下相关收支。
(五)设立运作流程
三、试点运作架构
1、新设外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的模式
2、已设立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的模式
3、GP与管理企业为非同一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