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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业政策

深圳市2020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申领政策来啦

发布时间:2021-06-03   阅读数量:449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为鼓励和保障小微企业的稳定发展,国务院这两年发布了一大批扶持政策,在金融领域就明确融资贷款方面要向小微企业倾斜,并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机构提供相关的补助奖励。日前深圳市金管局为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结合深圳实际,制定了《深圳市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申报指南》,为相关申请工作提供政策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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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

本《申报指南》主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1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实际情况,经征询深圳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意见,形成本《申报指南》。

二、政策目的

为了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营造良好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进一步扩大我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重点支持政策引导性较强、融资服务效果较好的融资担保机构,特别是对主要服务小微企业且收费较低的融资担保机构。

三、补助方式及标准

(一)直接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年度新增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借款类融资担保业务收取的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2%,按照2.5%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给予补助;对开展的年度新增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借款类融资担保业务收取的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2.5%,按照3%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给予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年度新增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借款类融资担保业务收取的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2.5%,按照2.5%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给予补助;对开展的年度新增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借款类融资担保业务收取的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3%,按照3%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给予补助。

(二)绩效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年度新增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1%,按不超过年度业务发生额的0.5%给予奖励。对开展的年度新增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1.5%,按不超过年度业务发生额的0.5%给予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与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合作开展的年度新增实际年化再担保费率在3‰以下的再担保业务,按再担保额的一定比例,将再担保费率分档补足到3‰。其中:对担保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借款类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再担保额的80%给予补助;对担保额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借款类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再担保额的50%给予补助。

融资(再)担保综合费率(年化)=【(综合担保费用/担保额度)/担保期限(天数)】*365天。其中,综合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以及评审费、反担保费、评估费、公证费等附加手续费。

(三)资金分配

融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根据申报审核情况,按照总额7562万不变的原则,按各申报机构的认定补助金额所占当年认定总额的比例统筹安排奖补金额。


四、融资机构申报的条件

申请降费奖补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市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报送地址为http://coids.miit.gov.cn)按要求规范填报相关业务数据信息。

2.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政府性融资(再)担保公司、聚焦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当年新增融资担保业务小微企业户数占新增融资(再)担保业务总户数的80%以上或当年新增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额10亿元人民币以上。辖内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当年新增融资担保业务小微企业户数占新增融资担保业务总户数的70%以上或当年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

3.对单个企业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5%。

4. 当年融资担保业务代偿率低于5%。

5.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提取准备金,定期、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有关业务数据信息和重大风险事件。

6.近3年没有与业务经营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申报审核期间,未被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营异常’企业名单,未被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和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其他领域失信黑名单;征信报告无不良记录。

7.按照审慎安全原则,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所需资料

1.  申请降费奖补的融资担保机构,应提交以下基础材料:

① 深圳市2020年度辖内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1,提交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② 营业执照副本、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及章程(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验原件);

③ 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提交复印件,验原件;有子公司的,审计报告须含合并报表);

④ 企业信用报告(提交原件);

⑤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提交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⑥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审慎安全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  申请“直接补助”、“绩效奖励”项目的融资担保机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 融资(再)担保业务台账

② 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提供双方签署的授信合作协议(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③ (再)担保业务材料,

⑤ 抽选保证合同对应担保费用的银行流水对账单(提交原件);

⑥ 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的2020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情况。

六、审核流程

1.审核: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公平对待申报单位,加大申报材料审查力度,重点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申报条件,加强现场核查和评审结果实地核查,强化项目申报环节信息公开工作。申报单位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不予审查通过。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后,根据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向深圳市财政局提交审核材料。深圳市财政局根据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复核意见,形成最终审核结果。

2. 公示: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最终审议结果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下达资金补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补助项目,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向申请机构作出解释。

3. 资金下达:申请机构向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账户确认函、收款收据、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后,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正式下达资金资助计划,按相关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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