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珠海QFLP试点新政来啦!!!
5月底珠海市金管局印发了关于《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今天市政府召开《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政策吹风会。重点介绍了珠海市QFLP新政策试点的相关内容,与原政策相比,新的试点办法在对试点准入放宽的同时加强事后监管,并对澳门企业申请试点开放“绿色通道”,有利于进一步吸引外资参与珠海建设。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试点,即QFLP试点,是指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国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珠海市QFLP试点的准入条件
一、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均必须注册在珠海。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不低于2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位20%以上,其余部分应当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到位。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港澳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不低于600万美元等值货币,其他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等值货币;
(二)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
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由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形式发起设立,其股东或合伙人应当符合本条以下规定的条件。
境外股东或合伙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港澳投资者应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600万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200万美元等值货币;其他境外投资者应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美元等值货币;为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澳门企业或个人可适当放宽要求,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进行审定;
(二)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境内股东或合伙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或由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
(二)注册在珠海的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近3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1800万元人民币;或在境内外主板上市的企业或其控股股东。
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有2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二)有2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三)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四)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五、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内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六、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6个月以上;
(二)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上一完整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运营规范,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入失联(异常) 机构名单;
(四)管理公司注册地在珠海。
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作为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对澳门企业提供绿色通道
当前珠海市16家QFLP试点企业中,有5家为澳资企业发起设立,其中礼达联马(珠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广东省首家全澳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外还有2家澳资试点企业正在申请中。QFLP试点向澳门资金、投资人及管理团队开放了内地股权投资市场,有力地支持了澳门特色金融发展,推进了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
此次《试点办法》提出建立服务澳门企业的绿色通道机制,为其提供更加便利的试点环境。金融工作部门将对澳门企业提供“一对一”服务,优先审核、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给予试点资格,并主动“走出去”推动澳门投资方与内地投资管理团队合作,积极引导澳门资金将内地投资的视野从房地产、债券等传统领域扩展到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领域,助力澳门特色金融发展及粤澳跨境金融合作(珠海)示范区建设。
珠海QFLP试点推动形成了一批具有特色优势和标杆效应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对于发展特色金融、吸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股权投资机构来珠、支持珠海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创新型城市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