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起深圳市开放小额贷款公司新一轮申报审批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知,从5月15日开始至8月15日,正式启动新一批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工作,申报期限3个月,逾期申请不予以处理。请各申报企业严格依照《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1〕13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深府金发〔2013〕6号)的有关规定,按时提交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重新开放申请释放了哪些信息?
一、金融行业发展趋于稳定,金融乱像问题得到有力改善。
众所周知,金融行业的注册审批停了很长一段时间,有些领域到现在也还没开放,之前金融业务不规范,市场乱像多,严重影响了整个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相关部门不得不下大力整治。
二、金融领域改革继续深化。
我国的金融行业为了适应市场发展,与国际接轨,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影响力,也在不断的改改前进,前段时间已经开放了外资对中国金融领域的投资,说明我国的金融市场将进一步走向国际化。
三、小贷公司将更多的参与支持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建设
两会之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减轻企业融资负担,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放贷业务的重要机构,很好的弥补了银行等大型融资机构忽略或者覆盖不到的地方,为中小型企业融资贷款提供重要支持。
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条件:
(一)最低注册资本。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亿元。
(二)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资格。
1.主发起人的资格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近三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其他出资人的资格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出资人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作为其他出资人的,依照出资比例划分为两类:
第一类:出资比例超出(含)30%的,原则上参照主发起人资格条件予以审核;
第二类:出资比例低于30%的,应具备以下条件:成立满三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且近两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机制,允许核心管理人员持股比例总额不超过5%,其他社会自然人出资暂予限制。
3.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且相对控股;其他出资企业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4.同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原则上为1家。
(三)出资人的限制性行业类型。
经市相关部门认定,涉及从事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及其他限控行业企业不得参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出资人或关联方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投资公司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暂予限制。
(四)规范出资人股权转让。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期限届满后,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具备主发起人或其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转让完毕后,新变更的出资人持有股份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
(五)不符合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