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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业政策

国内五大自贸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30   阅读数量:1351

融资租赁作为金融行业五大支柱之一,是直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手段,能够盘活企业存量资产,降低企业负债,在现代金融产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近年来,我国各地先后设立多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这些自贸区无一例外都把融资租赁行业划为重点建设的行业,相继出台多项政策措施,鼓励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今天合泰企业为大家整理了天津、上海、福建、广东、海南五大自贸区关于融资租赁企业政策扶持,我们一起来看下。

上海自贸区关于融资租赁产业发展措施

一、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准入便利化。

二、 创新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机制。

三、 鼓励加大对融资租赁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

四、支持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

五、 优化融资租赁企业货物贸易名录登记流程。

六、 优化融资租赁企业和业务涉税服务。执行“即征即退”和“差额征税”政策,加快退税办理速度;

七、 加大对初设阶段融资租赁企业的支持。给予符合条件的新设立融资租赁企业一揽子财政扶持,对重点的新落户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落户奖励,对在浦东新区租赁办公用房的新落户企业给予一定租房补贴。

八、 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重点项目公司发展。进一步支持航空、航运、重点设备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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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贸区关于融资租赁产业发展措施

一、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将融资租赁业列为我市重点产业优先发展,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发挥融资租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支持东疆保税港区率先推进租赁业功能、政策和制度创新。支持资信良好和业务成熟的融资租赁企业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准予飞机租赁企业以绝对控股方式设立单机项目公司。准予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单机项目公司实行住所集中登记,且与母公司住所相同。准予飞机租赁企业设立飞机专业子公司,飞机专业子公司可持续经营多个飞机项目。

三、加快租赁企业租赁物进出口通关。天津海关设立绿色通道,便捷通关手续,加快通关速度,为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租赁进出口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四、放宽医疗器械设备租赁业务许可。对申请开办医疗器械设备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取消经营场所房屋属性、面积和设立仓库等要求,放宽从业人员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

五、简化融资租赁企业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和专业子公司流程。

六、落实飞机租赁税收优惠和租赁企业租赁物出口退税政策。

七、对融资租赁企业购买符合相关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

八、对上市、挂牌融资租赁企业实行财政资助。对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在津项目投资的本地企业、重组我市问题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重组方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挂牌交易的本地企业,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9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便利融资租赁企业融资。

鼓励银行机构对融资租赁企业实行单独授信,针对租赁项目特点提供融资产品,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境外投资及并购重组。积极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以发行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


福建自贸区关于融资租赁产业发展措施

一、加快融资租赁企业集聚发展。

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内制造业龙头企业开展产融联动,发起设立专业化的融资租赁企业。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风险自担的融资租赁企业。鼓励省外融资租赁企业来闽设立事业总部或分公司、子公司或特殊项目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改善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条件。


二、加大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拓展船舶、汽车、工程机械等传统融资租赁业务,增强对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的带动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动融资租赁企业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与新医药、海洋高新、智能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深度融合,助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


三、努力推进融资租赁服务在公共领域的应用。

鼓励各市、县(区)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已建成的可探索通过售后回租盘活存量资产和沉淀资金,探索融资租赁与PPP模式相结合。

四、加大对“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支持设立专门服务“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企业,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开发价格公允的产品和服务。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开展面向种粮大户、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农林机械、生产设施、加工设备更新,探索将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的可行性。

五、加强融资租赁服务创新。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厂商租赁、杠杆租赁、转租赁、联合租赁、委托租赁等业务,支持采用离岸、项目公司、出口设备保税租赁等多种业务模式。


六、拓宽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入上市后备资源库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七、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对在我省新设或迁入的融资租赁企业或子公司,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到资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适当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对融资租赁公司为我省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按不超过当年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额的5‰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企业设备更新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省级财政按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合同到期后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广东自贸区关于融资租赁产业发展措施


一、加强融资租赁行业培育引导。

主要包括完善行业发展布局,推动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新区、前海蛇口、横琴新区片区先行先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培育壮大经营主体。支持设备制造厂商依托产业背景设立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特定产业供应链融资租赁。

二、改革制约融资租赁发展的体制机制。

包括加快推进简政放权、理顺行业管理体制、简化相关领域资质管理、完善相关领域登记管理、完善海关监管政策。

三、促进产融结合。积极推动融资租赁公司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港口、码头、机场枢纽、铁路公路、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矿业园区建设。

四、发展跨境租赁。鼓励工程机械、铁路、电力、民用飞机、船舶及装备制造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带动出口,开拓国际市场。

五、服务中小微企业。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以租代售”、“以租代购”等方式实现机器换人和设备更新改造,缓解产业升级的融资压力。

六、支持融资租赁创新发展。

包括推动创新经营模式、发展配套产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七、加大财税及金融支持。

落实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研究融资租赁保费补助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向中小微企业租赁目录中设备的,给予财政贴息等支持。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鼓励银行机构根据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收益特征,设计不同的业务品种,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融资租赁保险品种,扩大融资租赁保险规模和覆盖面。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以发行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融资。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本外币跨境融资,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和跨境发行人民币债券业务,降低财务成本,减少汇率波动风险。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现与集团内其他境内外企业的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支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规避汇率风险。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汇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鼓励商业银行利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支持跨境融资租赁项目。


海南自贸区关于融资租赁产业发展措施


一、培育和引进市场主体。支持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通过合作、兼并重组、增资扩股等形式,与省外有实力的融资租赁公司在我省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支持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发展面向个人创新创业的融资租赁服务;加大招商力度,引入国内外投资商在我省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海南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二、推动产业集聚。海口综合保税区、洋浦保税港区等有条件的园区率先进行融资租赁业政策、功能和制度创新,加快打造融资租赁业发展集聚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融资租赁业发展经验,支持在海口综合保税区、洋浦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专业子公司、特殊项目公司(SPV),采用离岸、单体项目、跨境、进出口设备保税等多种业务模式,开展多元化融资租赁业务。


三、促进产融结合。引导融资租赁企业参与我省十二大产业发展,依托产业背景,突出经营特色,实现差异化发展。鼓励融资租赁企业进一步统筹航空产业及其配套服务业发展,支持开展飞机租赁业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支持远洋渔船升级和行业整合提升。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机动车(重点是新能源车、公交车、物流运输车、家用小型机动车)的融资租赁业务。大力发展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产业绿色融资租赁业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邮轮、游艇、海上低空飞行器等旅游交通工具以及旅游基础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推动海洋休闲旅游产业发展。


四、推动经营模式创新。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商业模式。支持保险公司创新产品服务,为融资租赁企业业务全流程提供包括财产损失险、信用保证险等在内必要的保险服务。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融资租赁公司要及时要求整改或进行处罚,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六、实施便利化措施。简化相关行业资质管理,对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质要求。根据融资租赁特点,便利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

七、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汇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鼓励商业银行利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支持跨境融资租赁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综合运用保理、上市、发行债券、信托、基金、内保外贷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增加中长期资金来源。

八、完善财税政策。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采用联合租赁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探索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在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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